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保障水文监测的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由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委托陕西省水文水资源技术工程公司完成了延安市境内32处水文(位)站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形成了《陕西省水文设施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经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水文(位)站位置概况
本次划界延安市境内32处水文(位)站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站址如下:
安塞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所属河流为延河,为省级重要水文站。
杏河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杏河镇牛园则村,所属河流为杏子河,为国家重要水文站。
枣园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上砭沟村,所属河流为西川河,为省级重要水文站。
吴旗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起街道宗石湾村,所属河流为北洛河,为国家重要水文站。
志丹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街道,所属河流为周河,为省级重要水文站。
刘家河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永宁镇刘家河村,所属河流为北洛河,为国家重要水文站。
张村驿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张村驿镇旗杆沟村,所属河流为葫芦河,为国家重要水文站。
交口河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交口河镇桐树底村,所属河流为北洛河,为国家重要水文站。
黄陵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所属河流为沮河,为省级重要水文站。
唐家川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安定镇,所属河流为秀延河,为防汛专用站。
马家砭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马家砭镇赵家崖堤村,所属河流为秀延河,为防汛专用站。
文安驿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禹居村,所属河流为文安驿川,为防汛专用站。
王家坪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王家坪村,所属河流为永坪川,为防汛专用站。
党家屯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郑庄镇党家屯村,所属河流为郑庄河,为防汛专用站。
柳林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所属河流为南川河,为防汛专用站。
宜川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所属河流为仕望河,为防汛专用站。
白马滩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白马滩镇,所属河流为涺水河,为防汛专用站。
铁边城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铁边城镇,所属河流为头道川,为防汛专用站。
吴仓堡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仓堡乡,所属河流为乱石头川,为防汛专用站。
甘泉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劳山乡,所属河流为劳山河,为防汛专用站。
茶坊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茶坊镇,所属河流为牛武川,为防汛专用站。
双龙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石岔砭村,所属河流为沮河,为防汛专用站。
黄龙水文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所属河流为石堡川河,为防汛专用站。
杨家圪台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杨家圪台镇,所属河流为拓家川河,为防汛专用站。
招安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所属河流为杏子河,为防汛专用站。
高桥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高桥镇,所属河流为西川河,为防汛专用站。
云岩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云岩镇,所属河流为云岩河,为防汛专用站。
交里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交里乡,所属河流为交里河,为防汛专用站。
南沟岔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南沟岔镇,所属河流为淮宁河,为防汛专用站。
莲花池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茶坊镇莲花池村,所属河流为大申号沟,为防汛专用站。
刘星沟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土基镇刘星沟村,所属河流为黄连河,为防汛专用站。
店头水位站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所属河流为沮河,为防汛专用站。
二、划界范围
本次划界延安市境内32处水文(位)站管理与保护范围,涉及延河、杏子河、西川河、北洛河、周河、葫芦河、沮河、秀延河、文安驿川、郑庄河、南川河、仕望河、涺水河、头道川、乱石头川、劳山河、牛武川、石堡川河、拓家川河、云岩河、交里河、淮宁河、大申号沟、黄连河,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总长度32km。
水文(位)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划界标准
本次划界以《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为指导,遵循以下标准划定:
1.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500m 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为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向外20m 为界之间的区域。
2.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其管理范围以监测场地围墙(围栏)或外边界线以内区域,保护范围为监测场地周围30m区域。
3.水利专用雨量、墒情、水位监测场(站)涉及范围边缘以内为管理范围,以外10~15m 为保护范围。
四、有关规定
在水文(位)站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从事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2.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种植树木、高秆作物;
(2)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碇,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
(3)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线;
(4)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5)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
(6)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3.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km(平原地区上下游各10km)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免或减少对水文监测影响的相应措施和方案,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1)水工程;
(2)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3)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的,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应当遵循先建后拆原则。在水文测站迁移或者改建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