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延安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2020年8月20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水务局
2020年8月21日
延安市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改革和会计信息质量,适应“陕西财政云”的应用,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局机关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以厉行节约为原则,科学合理,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各项支出。
第四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具合法收据,及时入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五条 支出是指局机关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计划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支出项目审批及运转程序:
(一)工资 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单位劳资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时、准确统一调资,经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发放。应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业年金均由单位经办人依规按时足额收缴办理,需收职工个人部分必须公示。职工车补、取暖、降温费由财务人员根据市财政下达指标时间进行统一发放。
(二)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以及水务大厦运行管理费用,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由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办理采购手续,未达到的要进行采购备案程序,不得擅自购买。因特殊情况年中需增购的,要完善特批手续。
(三)差旅费 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共交通补助费。出差人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延市办字[2014]56号)和延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有关事项的通知》(延财办行[2019]131号)文件执行。参加评审、审查等有报酬行为的差事,不予报销差旅费。市区内(宝塔区和安塞区)当天返回、且出差人未承担交通费和伙食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若当天不能返回,需附情况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市区外出差应严格按照有关会议时间安排合理确定行程及住宿等事宜,无故延时返回或住宿超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己承担,不允许以增加出差人数解决。对为报销差旅费而有意索取住宿、交通发票或故意增加出差天数和出差人数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双倍收回已报销差费金额,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出差审批程序:填写“延安市水务局出差派遣单”,市内出差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市外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出差费报销单上“出差人”签字栏和原始票据上经办人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报销程序:出差派遣单与填制好的差旅费报销单一并交单位财务人员初审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审批人批准报销后报账。出差人返回后及时准确填写费用报销单据,并保证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没有特殊原因差旅费的填报距出差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水务大厦日常维护运行费 包括保洁员、锅炉司炉员工资、临时工工资,水务大厦发生的水电暖、保洁用品、电梯安检、消防设施和锅炉维护维修等开支费用。后勤管理人员年初应制定支出预算,经办公室审核交分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对突发和应急开支项目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所有报销票据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对于零星维修、配件更换等有形象变化的项目,应附前后对比照片并附工程量结算单。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工作,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达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出预算或填写申报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后实施,结算报销按财务程序执行。
第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财务人员分工明确,经办岗与审核岗U盾不能同一人保管和使用,必需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月底与银行对账,确保余额一致。
第十条 严格管理印章和支票,因管理不善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与直接责任人负责。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行为。现金支付仅限于壹仟元以内,超过壹仟元原则上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差旅费除外。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对所有资产的现状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由资产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并将盘点结果报规划财务科进行对账,对盘盈盘亏资产进行说明,具备报废条件的资产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出售转让及调拨必须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款项(包括医疗社保、公积金等)的收取所使用票据的种类、使用的范围、票据的管理和稽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暂付款项。单位暂时款项,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规定的公务活动及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借垫,不准与本单位公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合同内的预付款项,应根据预付金额索取税务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出借。
第十四条 暂存款项。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对代管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局规划财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局直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局直各单位要定期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预算执行、资金收支情况说明等。审计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
(四)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局规划财务科应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局规划财务科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相关机构及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对使用不合法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会计人员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