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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水务局机关学习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管理,提高各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要夯实学习责任,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确定学习和调研重点,并上报局党委。

第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学习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安排单位学习工作。

第三条 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要带着问题学、调查研究学、外出考察学,创新学习形式,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学习效果。

第四条 每周星期二下午为机关学习日,干部职工每人每月累计参加学习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全年记学习笔记2万字以上,撰写心得体会4篇、调研报告1篇。

第五条 各单位要突出政治理论学习,结合单位实际,加强业务培训,办好学习园地和学习专栏。

第六条 干部职工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和考勤制度。全年3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和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要个别提醒、限期补课,并与个人年度考核相结。

第七条 严格考核管理,局党委对各单位干部职工学习记

录、读书笔记进行督导检查,排序通报,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

评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